歧视、骚扰和性行为不端的政策

平等与包容办公室根据联邦和州法律法规(如第六章、第七章和第九章)、平权行动报告和其他州和联邦就业法、《对妇女暴力法》(VAWA)和法规、《校园性暴力消除法》(Campus SaVE),领导、协调和监督大学遵守不歧视和平等机会要求的情况。康涅狄格州公共法案14-11,美国残疾人法案,康复法案第504条,以及所有其他联邦和州的非歧视要求。

以下是管理平权行动和平等机会的一些主要立法的简要概述:

  • 1963年的《同工同酬法》旨在消除在同一设施从事相同或类似工作的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
  • 1964年颁布的《民权法案》第七条规定,在就业中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的歧视是非法的。该法案还设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来实施和执行该法案。
  • 经第11375号行政命令修订的第11246号行政命令是针对政府机构的总统令,要求联邦承包商为少数民族和妇女制定平权行动计划。
  • 1967年的《反就业年龄歧视法》在联邦层面上禁止对年龄在40至65岁之间的人在就业条款和条件上的歧视。
  • 1972年的《教育修正案》第九条禁止在教育项目中歧视妇女等。
  • 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规定,在美国,任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不得仅仅因为残疾而被排除在学院、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或公共高等教育体系之外。
  • 2008年的《美国残疾人法案修正案》该法案强调残疾的定义应在《美国残疾人法》条款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被解释为有利于广泛覆盖个人,通常不需要进行广泛的分析。
  • 《越战时期退伍军人调整援助法案》要求对合格的残疾退伍军人和越战时期退伍军人采取平权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