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成员和程序

社区标准委员会

a .组成和任期

  1. CSB是负责解决涉嫌违反荣誉准则和非学术行为准则的实体。
  2. 社区标准委员会(CSB)的投票成员应由最多15名学生组成,每名学生的任期最长为两年。
  3. 董事会的顾问成员应至少由两名任期两年的教职员工和学生主任(或指定人员)组成。

B.Selection

  1. 董事会的定期投票成员通常在二年级的春季选出,任期两年。
  2. 可选派其他委员填补空缺。他们将在未届满的任期内任职。
  3. 有投票权的成员应由一个遴选委员会选出,该委员会由至少两名有投票权的董事会成员、至少一名顾问和至少两名卫斯理学生大会成员组成。
  4. 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可由教务长(指定人员)因故开除。对董事会投票成员的投诉应提交给学生主任(指定人员)。
  5. 有表决权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卫斯理学生大会学生事务委员会或校董校园事务委员会成员。

董事会的教职员工顾问将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与CSB联合主席和教职员执行委员会协商后任命。


C.Officers

  1. 经教务处批准,各委员会有表决权的成员应选举两名联席主席,任期通常为一年。
  2. 联合主席应审查书记员收到的投诉,就适当的裁决方法与行政顾问协商,并酌情安排听证会。联合主席将以教务长批准的形式保存记录。
D.Responsibilities
  1. CSB应听取有关其他学生或学生团体涉嫌违反《荣誉守则》和《非学术行为守则》的投诉,并听取有关涉嫌违反《荣誉守则》的投诉。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务员事务局应尝试在正式裁决前,将非学术行为个案转介调解。涉及性侵犯指控的案件可能不会被转介调解,并将按照歧视性骚扰和性行为不端政策中概述的程序进行裁决。在非学术行为个案中,公务员事务局须厘定引致投诉的个人及/或团体的责任程度。
  2. CSB应负责裁决所有涉嫌违反《荣誉准则》和《非学术行为准则》的行为,但在CSB无法召开会议(夏季、休会期间等)时可能出现的情况除外。在公务员事务局无法召开会议时发生的案件,可暂时搁置,直至公务员事务局重新召开会议,或通过司法会议处理,或由临时行政司法委员会裁决。
  3. 为能迅速处理可透过调解处理的个案或轻微的司法事宜,公务员事务局可在学生事务主任及学生生活委员会的同意下,制订简化程序,并可将调解或裁决的责任下放。
  4. 在所有事项中,委员会应接受证据,听取证人,确定被答辩的学生或团体是否应对违反规定和政策负责,并应向学生主任建议制裁措施。在正式意义上,以大学名义实施制裁的权力必须授予大学的一名官员。
  5. 教职员及行政顾问的职责是在每次聆讯前向公务员事务局简介,以确保他们清楚了解有关规例及聆讯程序。顾问应在听证会期间向主席提出建议,以确保董事会正确地遵循程序。他们可以提供信息并协助主席提供便利。他们也可在非公开会议审议期间就适当的制裁或有关政策和程序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澄清。

委员会应定期向校园社区分发已裁决案件的摘要。为保护涉案人员的机密,应当省略涉案人员的姓名,并酌情更改身份资料。


E.Jurisdication

社区标准委员会应有能力听取有关违反《荣誉准则》和《非学术行为准则》以及下列任何情况的投诉:

  1. 校园内或校园设施内发生的违规行为;
  2. 如果违规行为发生在与学校有关的活动中(例如,体育竞赛、实地考察、社会活动、由认可的学生组织赞助的活动),无论该行为发生在何处;
  3. 如果违规行为,无论发生在哪里,都使学生成为大学社区成员的合适性受到质疑,或者有可能对大学社区成员或大学本身产生不利影响。
  4. 校外违法行为——被指控犯有校外违法行为的学生不会自动受到大学纪律处分。相反,发起大学纪律行动的问题取决于导致逮捕的事件是否也损害了大学的明显利益。因此,大学必须收集足够的信息,以确定大学社区的利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以何种方式受到损害。如确定发生了上述损害,有关资料会提交公务员事务局,作为采取纪律行动的依据。

听证程序

违规行为报告

违反荣誉守则

任何知道违反荣誉守则的个人都可以向学生助理院长Kevin Butler (kbutler@wesleyan.edu)或通过违反荣誉守则的表格提交报告:

https://cm.maxient.com/reportingform.php?WesleyanUniv&layout_id=5。

报告应尽快提交。报告必须是书面的,并包含对事件的完整描述和所有相关方的姓名。

非学术行为违规准则

虽然大多数被指控的违规行为由公共安全和居住生活办公室记录,但任何知道违反非学术行为准则的个人都可以向学生主任办公室提交报告。报告应尽快提交,但最好在事件发生后五(5)天内提交。报告必须是书面的,并包含对事件的完整描述,以及作为参与者或证人的所有当事方的姓名。当违反《非学术行为准则》的行为损害了受薪员工、大学客人或邻居,或者证人不愿追究此事时,学校可以提出投诉。

非学术行为准则适用于团体和个人。每当有人向公务员事务局提出投诉,公务员事务局的人员及行政顾问会覆核有关投诉,以决定有关团体对引致投诉的行动应负多大责任。如确定某团体可能对违反守则的行为负责,公务员事务局会就该团体及有关人士采取适当行动

收费通知书

被申请人将收到涉嫌违反《荣誉准则》或《非学术行为准则》的书面通知。学生必须在通知中规定的时间内对收费通知作出回应。请注意,大学与学生沟通的主要手段是通过他们的卫斯理电子邮件帐户。学生有责任阅读和回复来自大学官员的电子邮件。

请求住宿

如果您想为记录在案的残疾请求住宿,请在听证会之前尽快联系无障碍服务办公室(860-685-5581)。

学生的权利

  • 书面通知指控,包括涉嫌违规的时间和地点(如适用),至少在预定听证会前四十八(48)小时。
  • 学生教务处在准备听证会时提供的建议。
  • 按照所述程序解决收费问题。
  • 审查作为收费依据的报告。
  • 参加听证会。
  • 流程顾问的协助(如果需要)。
  • 听证决定的书面通知。
  • 提出上诉的机会。
  • 关于上诉结果的书面通知。
  • 对聆讯结果保密(投诉人有权被告知聆讯决定)及其后的上诉除外。
程序

除歧视骚扰及不当性行为个案外,所有聆讯均采用下列聆讯程序:

  1. 主席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聆讯:
    • 主席将通知答辩人被指控的违规行为。
    • 被投诉人将承认他们是否对违规行为负责。
    • 投诉人及证人(如有)将有机会作开庭陈述,并就事件作出陈述。
    • 被告及其证人(如有)将有机会作开庭陈述,并就事件作出陈述。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可向委员会提出问题,委员会会将问题转介给适当的一方。
    • 委员会成员可询问投诉人、被投诉人及/或任何证人。
    •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均可作结案陈词。
    • 如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未能出庭,主席可修改这些程序。
  2. 听证各方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对现有的书面证据进行审查。
  3. 所有听证会均应按照公平程序的标准进行。具体而言,应诉人应被告知对他们的指控的性质,给予公平的机会驳斥指控,并有机会对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任何董事会成员如果觉得自己不能在某一特定案件中保持公正,应回避,并由另一名有表决权的成员代替。
  4. 委员会可以要求大学社区的任何成员合作提供与案件裁决直接相关的证词或证据。然而,未经答辩人许可,任何与答辩人有法律认可的保密关系的大学职员不得提供由该关系产生的信息。此外,如果委员会认为证人作证可能危及该证人,则该委员会应免除证人的责任。
  5. 只有对事件有直接了解的人才被允许作为证人。品德证人是不允许的。
  6. 主席(或其指定人)将对所有听证会作出书面总结。公务员事务局的聆讯亦会录下。

书面摘要将随案件一并保存。听证会的录音将由委员会在审议期间使用,如果对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提出上诉,则由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使用。申诉程序完成后,录音通常会被销毁。

  1. 学生的纪律记录是保密的,只有得到学生的许可或法律允许的人才能得到。有限的纪律信息可以与其他大学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共享,根据学生主任的判断,他们有合法的需要知道。
  2. 所有听证会不对公众开放。
  3. 如果被告未能出席预定的听证会,委员会将根据可获得的信息审理案件。

即使答辩人因任何原因(如自愿退学、要求辞职、离职或解雇)离开学校,学校也可以继续对其进行不当行为指控。

  1. 答辩人可以带一名顾问参加听证会。指导老师必须是大学的学生、教员或管理人员。在听证会期间,顾问只能在委员会准许的休息时间提供意见,并可在听证会之前、期间或之后澄清程序性问题。
  2. 委员会将酌情在非公开会议上就责任和制裁作出决定,其关于责任的决定应以“证据优势”的证据标准为基础。委员会有责任确定所指控的违规行为是否更有可能发生。投诉人不需要在聆讯中提供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听证会上作出的决定应以出席的有表决权的成员的多数票作出。校董会将其调查结果和建议的制裁措施提交教务长,教务长将以大学的名义进行审查和实施。委员会经过深思熟虑的判断应由学生主任作为有约束力的建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修改。答辩人将获电邮书面通知聆讯结果、所施加的制裁,以及提出上诉的指引。
  3. 大学要求学生委员会成员和行政人员对司法事项保密。申诉委员会将通知投诉人有关决定。有关指定处罚的信息将由学生办公室主任在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与投诉人共享。学生主任可以与大学工作人员分享有关指控、调查结果和制裁的信息,根据主任的判断,大学工作人员有合法的需要知道。

板配置

荣誉守则和非学术行为违规守则

违反荣誉守则的行为将由至少三(3)名社区标准委员会学生成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听证,并由一名行政或教师顾问提出建议。

当公务员事务局不能召开聆讯,或学生承认有责任而不愿参加聆讯时,教务主任会谘询公务员事务局指定的代表,以决定应以何种方式处理个案。

有几个裁决程序用于解决违反非学术行为准则。社区标准委员会联合主席和行政顾问将开会审查提交裁决的案件。该小组将决定解决案件的适当裁决程序。如果小组对特定案件的裁决程序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学生主任作出最终裁决。

1. 司法会议

轻微的司法事宜和调解可行的案件将转介给住宿生活专业人员,他们将与被告联系,并试图通过司法会议解决案件。在司法会议期间,被告和居住生活工作人员将讨论事件、涉嫌违规行为和可能的制裁。如果在会议期间就学生的责任水平和制裁(如果适当)达成一致,学生将签署一份摘要/回应表格,表明他们同意拟议的决议,案件将被视为结束。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案件将提交社区标准委员会进行正式裁决。

如果学生面临更严重的指控,学生可以要求与学生主任或指定人员举行司法会议。会议将如上所述进行,但院长可以使用全套制裁措施。在实施制裁之前,院长将与CSB的联合主席进行磋商。

2. 简化的听力

如属轻微违规个案,公务员事务局会简化聆讯程序。在这样的听证会上,董事会应有三名有表决权的成员出席——尽管允许,顾问通常不参加简化听证会。在这个程序中,有一些有限的制裁措施,包括纪律警告、纪律缓刑、社区服务任务、罚款、赔偿和教育任务。如在简化聆讯过程中,公务员事务局认定违规行为的性质及/或可能受到的制裁较预期严重,便可暂停简化聆讯,改为进行全面聆讯。

3.完整的听力

对于违规情况严重的案件,公务员事务局应召开全面听证会。在这样的听证会上,董事会应会见五名有表决权的成员,至少一名指导教师和至少一名行政顾问。在这一程序中有各种各样的制裁措施。如果行政部门认为自己是受害方,行政顾问应退出,并由第二位指导教师代替。当行政当局代表受侵害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时,不应遵循此程序。

如果学生继续在校园里危及大学财产、大学社区其他成员的人身安全或福祉,影响他/她的身体或情感安全或福祉,或扰乱社区的教育进程,学生主任可以要求加快听证会。加急聆讯会立即召开(通常在48小时内),如公务员事务局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召开聆讯,可能会涉及一个临时委员会(如下所述)。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纵火、袭击、威胁和鲁莽危害的案件。学生教务长有权立即对学生进行休学,等待听证结果。

4. 学生-行政联合小组

当CSB联合主席和顾问确定案件涉及严重违规和/或严重违规,并且所指控的行为也可能导致外部法律指控时,可能会召集一个学生-行政联合小组来审理案件。在聆讯中,委员会须由两名学生公务员事务局委员及两名行政人员组成,均有充分的发言权和投票权。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公务员事务局的行政顾问。在这一程序中有各种各样的制裁措施。在审议过程中,如果小组不能就案件达成一致意见,学生事务主任可以作出最后决定。因此,学生教务长可以依职权参加听证会,但不应参加审议。如果合适的话,院长可以咨询学校的法律顾问。

5. 管理面板

案件可由四名大学雇员组成的行政小组裁决。

6. 临时行政聆讯

临时行政委员会由学生事务主任(或指定人员)、一名公务员事务局顾问及最少一名公务员事务局学生委员组成。临时行政委员会的公务员事务局成员可透过免提电话或其他类似技术参与聆讯。学生事务院长会与公务员事务局指定的代表协商,以决定当公务员事务局无法开会时,应以何种方式解决个案。

7. 研究生司法委员会-社区标准委员会联合小组当CSB联合主席确定一个案件涉及本科生和研究生时,可以召集GJB-CSB联合小组审理该案件。在此听证会上,委员会应由两名学生成员和一名来自GJB和CSB小组的顾问成员组成

听证会、调查结果和制裁

听到结果

  1. 不负责-被申请人对违反荣誉准则或非学术行为准则不负责的决定,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学生对所指控的违规行为负责。
  2. 责任-决定被调查者对被指控的违反政策的行为负责。

听力的制裁

荣誉准则

  1. 在卫斯理,违反荣誉守则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2. 社区标准委员会可酌情采取处罚措施,包括停学或开除学籍,但不包括分数。

非学术行为处罚准则

大学应该对不同严重程度的违规行为进行分级处罚。在可能的情况下,制裁应符合常识性。2012年秋季,大学实施了一项记分制度,以便更清楚地了解学生如果被发现违反规定可能会受到的惩罚。

以下网格包含司法委员会将考虑的特定违规点范围(#)。如果一个学生或团体被指控多次违规,委员会将酌情考虑所有违规行为所显示的最大范围(例如,如果两次违规行为的范围分别为2-6和1-3,委员会将考虑1-9分的范围)。积分的总范围从1到10。如果学生累积10分或以上,董事会可能会建议离校一段时间。

调节和点位范围表

reg#调节点范围

1

扰乱和平

1 - 3

2

骚扰和虐待

2 - 10

3

不当性行为/性侵犯

5 - 10

4

财产

1 - 8 *

5

虚假信息

1 - 4

6

误用文件

2 - 10

7

锁和钥匙

1 - 4

8

消防系统

2 - 5

9

限制物品/火灾危险

 

9

纵火

1 - 4

9 b

储存易燃物料

1 - 3

9 c

烹饪/加热设备

1 - 3

9 d

某些装饰物品

1 - 3

9 e

采购产品炸药,弹药,燃烧装置

2 - 10

9 f

武器

4-10

10

不计后果的危害

2 - 10

11

宠物

1 - 3

12

中断

1 - 10

13

毒品和酒精

 

13

药物

1 - 5 *

13 b

未成年持有或使用酒精

1 - 3

13 c

向未成年人分发酒精

1 - 4

13 d

管有虚假身份证明

1 - 2

13 e

打开容器

1 - 2

13 f

未经许可销售或配药

1 - 3

13克

酒后驾车

5 - 10

13小时

医疗特赦政策

14

不遵守规定

1 - 4

15

部门规章制度

 

15一个

社交活动登记

1 - 3

15 b

未登记的客人

1 - 2

15摄氏度

在宿舍吸烟

1 - 2

15 d

违反安静的街道噪音

1 - 3

15 e

物理设备/限制物品

1 - 3

除了在减轻和加重的情况下,如果学生行为的影响表明司法反应超出了公布的范围,则将遵循上述要点范围。虽然一个人得到的分数只用于内部目的,但只要有这些记录,就向研究生院报告司法事件和由此产生的制裁。

*赔偿财产损失的费用可包括在修理或更换费用的两倍之内。**在校内或校外分发/销售毒品,扣4-10分。

除任何其他制裁外:

累计1-4分的学生将受到“纪律警告”处分。

任何时间累计5-9分的学生将被留校察看。

累计积满10分或以上,将被停学或开除学籍

被发现违反《非学术行为准则》并因此被扣分的学生,将在六个月(180天)后扣一分,不再对任何其他违规行为负责。(被留校察看6分的学生,一年后再无违规行为,将恢复到纪律警告状态。)

董事会将考虑一系列制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罚款、赔偿、教育任务,以及转介给院长和学生事务部主任。未完成指定处罚的学生将被额外扣分,并可能被指控为不遵守规定。根据扣分的数目,委员会通常会建议采取下列其中一项制裁措施:

  1. 纪律警告——一种官方的书面谴责,包括警告,进一步违反非学术行为准则将导致更严重的制裁。
  2. 纪律留校察看——由校董会设立的一段临时状态,在此期间,学生在学校的地位受到质疑。在试用期内再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停职或解雇。学生教务长通常会以信件的形式通知受纪律处分留校察看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3. 延期休学-由校董会实施的一种状态,表明该学生在学校的地位处于危险之中。在试用期内再违反规定,将被停职或开除。
  4. 休学-学生被学校开除的时间由司法部门决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少于案件裁决的学期剩余部分。学生必须遵守休学规定,才有资格返回学校。
  5. 开除——学生被学校永久开除。
  6. 在大学财产受损的情况下,作为其向学生主任建议的一部分,董事会通常应要求全额赔偿和/或任何合理的维修费用。委员会可以建议赔偿第三方遭受的损害,但不能代表第三方收取损害赔偿。
  7. 委员会可以建议限制个人使用特定的大学设施,限制个人参与特定的大学活动,或限制学生享有的特权,只要这些限制与违规行为直接相关。

屡次违规——屡次违规或故意不顾警告的情况下,学生将受到比其他情况更严重的处罚。先前的纪律记录与确定事件的事实无关,但一旦事实确定,它就与确定适当的制裁有关。

与团体行为有关的制裁——除了建议其他制裁措施,如社区服务、罚款、教育任务、赔偿等,委员会还可以建议实施以下制裁措施:

  1. 书面纪律警告,副本保存在司法档案中。警告可能会指定纠正措施,以帮助该组织在未来避免类似的投诉。
  2. 纪律留校察看的期限由董事会决定,这意味着该团体在大学的地位处于危险之中,进一步的疏忽或故意违规通常会导致暂停大学的认可。纪律试用期可能包括在试用期对小组职能的限制。还应告知该小组在试用期间必须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在试用结束后予以维持。
  3. 暂停大学认可-希望与大学重建关系的团体必须通过学生主任重新申请大学认可。

上诉

对司法调查结果的上诉可直接向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出,他将召集上诉委员会。董事会由VPSA主席、一名教职员工和一名学生组成。教职员工应从受过司法程序顾问、荣誉委员会和社区标准委员会顾问或第九条小组成员培训的人员中挑选。VPSA将根据具体情况从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WSA学术事务委员会主席(荣誉委员会上诉)或WSA学生事务委员会主席(CSB上诉)中选择一名学生成员。上诉委员会成员不会参与被上诉案件的裁决。与卫斯理大学的裁决程序一致,在性行为不端和性侵犯的情况下,上诉委员会的学生成员将由另一名教职员工取代。

上诉委员会的目的是确保按照既定的司法程序进行听证。上诉委员会不会以自己的判决取代原聆讯机构的判决。被发现违反规定的答辩人可根据下列理由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1. 违反公正程序;
  2. 在听证时不能合理取得的新证据;
  3. 程序错误(如果错误对听证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希望上诉的学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上诉。上诉信必须清楚列明上诉的理由和理据。上诉信应寄给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并必须在听证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

在上诉得到解决之前,由案件引起的制裁通常不会实施。如果快速全面听证导致学生立即停学或开除,该学生必须在上诉过程中离开校园并留在校外。

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将通知学生上诉的结果。如上诉获批准,上诉委员会有权建议由新的委员会/小组重新聆讯。如果上诉被拒绝,则将实施制裁,大学将认为案件已经结束。

额外的程序

内部禁令

社会保障委员会可行使的一项特别权力,应是确定一个人或团体的言论自由在什么程度上越过可容忍的界限并成为对其他个人权利的侵犯。在确定何时口头或身体表达可以被合理地视为骚扰或破坏时,必须始终运用这种批判性判断。一旦收到投诉,指称某人正在或即将受到骚扰或干扰,以致有可能剥夺其权利,公务员事务局便会立即开会审议有关事宜。在这种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对有关行为发出禁制令。该警告应包含对破坏性行为的明确描述以及遵守禁令条款的合理期限。该禁令将继续有效,直到由学生事务副校长的决定取代。如果违反禁令,学生主任(或指定人员)有权立即实施临时制裁,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学。

修正

校长有权修改《非学术行为准则》或相关程序。应该向负责学生事务的副校长提出修改建议。在向校长提交建议之前,院长将与CSB成员和学生生活委员会就拟议的变更进行磋商。如有需要作出广泛的改变,学生生活委员会应考虑建立机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司法记录

学生司法记录是保密的,与正式的学术记录分开保存。司法记录在对违规行为作出裁决的学年之后保存六年,之后将被销毁。虽然一个人得到的分数只用于内部目的,但只要有这些记录,就向研究生院报告司法事件和由此产生的制裁。学生如欲查阅档案,应与公务员事务局职员预约。学生可以查阅档案中的所有官方记录和信件。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学生许可,档案中的信息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