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准则
规范行为的标准和程序
卫斯理大学校长的以下声明和《学生权利与自由联合声明》概述了卫斯理大学成员在社区标准和行为问题上的责任标准、结构和程序。
问责架构
基本原理
为了了解大学社区对处理根据《荣誉守则》、《非学术行为守则》或《学生权利和自由联合声明》提出的投诉系统的合理期望,重要的是要记住关于大学本身性质的一些基本假设。
大学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在某些方面是脆弱的机构,它的存在是为了提供一个自由和有利的教学环境。因此,大学社区需要能够让其成员对破坏环境、侵犯他人权利或以其他方式阻碍社区实现其目的的行为负责。
这种问责原则适用于学校的每一个不同群体:学生、教师、管理人员和员工,这对公平感至关重要。虽然促进最大限度个人自由的理想意味着这些守则或限制不应超过大学保护其基本利益所绝对需要的详细或广泛,但大学的每个成员不仅有权利,而且也有一定的责任,他/她可能被追究责任。
一个群体中的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与另一个群体中的个人的权利和责任不同,因为不同的群体以不同的方式与机构联系在一起。例如,受薪工人的职责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他们的雇佣条件部分受州和联邦立法的制约。员工的“权利”本质上是卫斯理大学就业政策中规定的,这些员工对他们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负责。
另一方面,管理员通常具有更广泛且不太具体的职责集和不同的权限集。他/她被期望达到任何可能适用的专业标准,并遵守机构的政策。管理人员的工作没有合同,并通过他们的主管向总统负责。
卫斯理大学的教职员工构成了另一个类别。他们持有合同——事实上,在获得终身合同后——并对大学和他们的同龄人负责,坚持一套特殊的专业责任。这些责任的一个特点是,在课堂内和课堂外的责任没有明确的区分——教师要对他们的专业行为负责。如果他们受到纪律处分,他们可能会要求高度正式的听证程序。即使没有正式的解雇程序,关于教师道德行为的严重问题也可能给他/她的职业生涯蒙上阴影。
学生的情况又不同了。在卫斯理,学生们向老师学习,向彼此学习,从许多经验和信息来源中学习。他们的首要责任——主要是欠自己的债——是学会批判性地好好思考。他们的次要责任是善用他们的智力和知识。学生应履行荣誉守则规定的第一责任。
荣誉制度
介绍
社区的存在是由于对价值观的某种共识,即使这种共识可能是不精确的和不言而喻的。在大学里,某些持久的、具体的学术行为标准必须得到普遍接受。这些学术行为标准构成了荣誉准则,并由学生通过社区标准委员会强制执行。
卫斯理的荣誉制度可以追溯到1893年,当时学生被授予监督他们所受教育的学术诚信的权利。荣誉制度取决于大学所有成员是否愿意遵守《荣誉守则》中所阐述的学术行为标准。作为入学条件,每个学生都必须理解并接受这一责任。这种实质性的责任是卫斯理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个人创造力、努力和成就的概念与大学社区中学习是一个集体协作过程的概念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紧张关系。这两个概念都是有效的。具体来说,《荣誉守则》规范了学生在学术事务上的个人行为,并不是要贬低集体学习的重要性。荣誉守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行为标准对于那些以激发和评估个人智力和创造性工作为目标的学术活动至关重要。
在需要灵活性的地方,荣誉系统不会强加僵化的形式和定义。因此,荣誉守则在特定课程中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教师及其学生的自由裁量权。教员必须向全班解释任何可能影响本守则应用的异常情况。当学员对守则的适用有任何疑问时,有责任向导师澄清此事。同样,社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和教职员工必须发挥积极作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该体系的理念和机制。社区标准委员会,负责对违反荣誉守则的行为进行裁决,以确保制裁与违规行为相称,并促进案件处理的统一。此外,社区标准委员会不断提醒人们注意机构的价值。对涉嫌违反荣誉守则的初步裁决必须由社区标准委员会发布。
荣誉制度的成功取决于整个社会的合作;在学术诚信方面,学生和教师平等参与。
建设性的行动
在发生或观察明显违反荣誉守则的情况下,大学成员有责任采取建设性行动,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建设性行动要求明显违反行为的观察者向第三方报告,例如,被指控的违规者以外的人。下列程序构成采取建设性行动的手段:
- 如果学生认为自己的行为可能与荣誉守则中的责任和诚信原则相冲突,则必须尽快与社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讨论此事。
- 如果一个人认为学生的行为可能与荣誉守则相冲突,这个人可以尽快与有关学生讨论此事。如果在讨论之后,任一方仍然担心可能与规范发生冲突,那么其行为有问题的学生必须将此事提交给社区标准委员会的成员。
- 明显违规行为的观察员可以直接向社区标准委员会报告此事,而无需咨询被指控的违规者。
- 观察到明显违规行为的人可以向住宿顾问、教员或其他大学官员报告。被举报的人应尽快与被指控的违规者讨论此事,或将此事报告给社区标准委员会。
非学术行为准则
根据非学术行为准则,学生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第二项责任,旨在遏制那些对大学和大学社区成员造成重大伤害的行为。如果学生无视自己在《荣誉守则》和《非学术行为守则》下的责任,可能会被发现违反了《荣誉守则》的规定,并可能受到制裁。违反《荣誉守则》和《非学术行为守则》的处罚范围从纪律警告到开除。
大学校园里的许多纠纷都是可以通过理性的讨论和调解来解决,使双方都满意的。当然,导致实施制裁的正式程序有时是必要的,但如果投诉不涉及明确违反法典或投诉方可以通过调解得到满足,则肯定不可取。涉及歧视性骚扰和不当性行为政策中定义的性侵犯的投诉可能无法通过调解解决。
我们已经注意到,不同群体的成员对该机构负有不同的责任,如果他们无视自己的责任,他们所面临的后果也不可避免地不同。完美的对称既不可能实现,也不一定可取。但是,问责制和寻求合理的、调解的解决而不是正式诉讼的一般原则必须适用于所有人,标准和程序必须合理地设计,考虑到每一个选民的特殊性,并公平地执行。
现在我们转向卫斯理体系的各个组成部分。
学生责任——受托人已经向校长提交了具体的权力和责任,“与教师协商”,以制定和实施管理学生行为的政策。因此,校长改变标准、结构和程序的权力,在适当的时候,与教育政策委员会和学生生活委员会协商,直接来自董事会。卫斯理传统和当代大学管理理论都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学生应该在制定学术和非学术行为标准以及执行这些标准方面发挥实质性的作用,尽管不是排他的作用。看来整个大学的利益最好是由教师和行政代表参与裁决过程,他们有充分的发言权,但没有投票权。
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的责任——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通过他们的主管向总统负责。当学生、教师或工作人员认为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行为武断、不公平或反复无常时,他/她可以向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的主管提出投诉。当无法解决这一级别的分歧时,投诉可能会被带到下一个报告级别,以此类推,直到它到达总裁。
如果对工作人员或行政人员的投诉涉及经修订的《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章所保护的问题;1972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权法》;1973年康复法案第504条;或《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它应该提交给大学负责公平和包容的副校长/第九条官员,或人力资源助理副校长丽莎·布罗默(Lisa Brommer)。
教员责任——关于教员的学术或非学术投诉,包括上段所列的投诉,可以向几位大学官员中的任何一位提出(例如,系主任、教员所在部门的学术主任或学术进步主任),他们将在所有情况下通知教务副校长(VPAA)。VPAA将确保采取适当的行动,并在最严重的违反道德或侵犯学术自由的情况下,将此事提交给教员权利和责任委员会(FCRR)。通常这个委员会只处理最严重的案件。
上述对问责制的介绍仅仅是一个概述,要更全面地了解每个组成部分之间的运作方式,需要仔细研究社区标准委员会、研究生司法委员会、教员权利和责任委员会以及管理信息技术服务使用的政策的标准和程序。
本声明于2002-03学年修订,以1973-74学年由校长与学术界成员协商后制定的声明为基础。